
本購物中心電子禮券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,於一樓服務台販售。本公司販售之禮券為商品禮券,
於銷售時開立發票 。

原購物中心發行之紙本禮券,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不再適用;請持原紙本禮券至1F服務台兌換電子禮券,
再行消費。

禮券一經出售,無法更換面額或退貨;請於購買或兌換電子禮券後,立即確認電子禮券內金額是否符合。

本購物中心「部分自行開立發票商店」或「全球統一經營模式商店」,不收受本禮券。
不收受之店家如下:Cartier、LV、Page One、Chanel Watches、SPARK Bar、7-11、宴會廳。

使用禮券購物,無法享有外籍旅客退稅服務或外交官免稅服務。

不適用禮券之店家,將於該商店中置牌揭示。

購買台北101購物中心電子禮券之發票,恕無法參與館內檔期之各項活動。

本購物中心電子禮券使用規定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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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禮券出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,換取商品時不再開立發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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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禮券點數消費行為視同現金消費,可分次使用換取同等金額之商品,但不得兌換現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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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妥善保管本禮券,勿折損或接近高溫,如有毀損或遺失,概不掛失或補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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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商品禮券所收取之金額,自97年10月1日已存入發行人於元大商業銀行開立之信託專戶,專款專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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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97年12月16日起,於本公司購買之電子禮券,可於元大商業銀行網站查詢電子禮券尚未使用之餘額;但不包含銷售逾一年流通在外未使用禮券之金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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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它事項,請參照本購物中心公告。 |